000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doc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3-24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5年3月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审批权属已下放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批权属已下放马山县财政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马山县管辖范围内及南宁市财政局授权的范围内申请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六、申请材料(一)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1份);(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1份);(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六)代理机构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1份);(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50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XXXX(财政机关名称):我们拟申请取得会计代理记账资格,设立XXXX代理记账机构,拟设立的该机构为XXXX组织形式,注册资金XXX(或现已设立XXXX(机构全称),组织形式为XXXX,注册资本XXX),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XXX,专职从业人员有XX名。办公场所位于,通讯地址为,邮编,联系电话为序号姓名**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编号是否专职人员(专职/兼职)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承诺:本人保证专职在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全体专职从业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