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4-2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
【来源】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
实践中,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容易发生混淆的情形有:
第一,以假充真,销售伪且劣的商品。即行为人以真品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不具有产品说明所示的使用性能,属于劣质产品。行为人隐瞒真相,消费者不知情而购买。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既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产品市场秩序,又触犯了诈骗罪,因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以假充真,销售伪而不劣的商品。即行为人以真品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该商品具有产品说明所示的使用性能,不属于劣质产品。行为人隐瞒真相,消费者不知情而购买。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既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产品市场秩序,又触犯了诈骗罪,因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三,以假卖假,销售伪而不劣的商品。即行为人以远低于真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具有产品基本使用性能,不属于劣质产品。行为人没有隐瞒真相,消费者知情并自愿购买。由于这种行为类型没有欺骗消费者群体,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此而言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劣产品”,该罪的“劣产品”是相对于消费者群体而言的,消费者自愿购买,那么在消费者眼中就不属于“劣产品”,所以该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当然,这种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类型就是以假卖假,不欺骗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时也以假充真去出售,具有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则该行为便不属于以假卖假,因为具有侵害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危险,就具有破坏产品市场秩序的危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无论如何,相对于真实的注册商标而言,该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伪产品”。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四,以假卖假,销售伪且劣的商品。即行为人以远低于真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不具有产品基本的使用性能,属于劣质产品。行为人没有隐瞒真相,消费者知情并自愿购买(例如某些街边马路场上兜售的产品)。由于这种行为类型没有欺骗消费者群体,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此而言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该罪的“伪务产品”是相对于消费者群体而言的,消费者自愿购买,那么在消费者眼中就不属于“伪劣产品”,所以该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当然,这种认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类型就是以假卖假,不欺骗消费者。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时也以假充真去出售,具有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则该行为便不属于以假卖假,因为具有侵害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危险,就具有破坏产品市场秩序的危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过无论如何,相对于真实的注册商标而言,该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伪产品”。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